重庆案发,平时批评重庆践踏法治的律师们,纷纷表示愿意为当事人辩护。此观念甚好,然后终究是一厢情愿,实践中不通。盖其一:当事人对律师无信任,当事人大权在握时都是反法治的,不敬畏法律,下台后也不会信法律,即使把法律作为最后一根稻草,也断不会选择平时批评他的律师们,而是选择律师朋友,譬如王局就是如此,这是符合人性的。其二、律师为当事人的辩护,最好也是有共同理念,便于沟通。譬如台湾的蓝营和蓝营都有自己的律师,志同道合,辩护起来,驾轻就熟,而如果蓝营律师为绿营去辩护,一般是会有心结,彼此戒备,难以交心,甚至会被认为律师借此给当事人上课,而背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本意。其三、辩护律师的动机要实在。如果说抱着法治这么高尚的动机去辩护,是会被怀疑的。一般大众认为律师一方面是为法治,另一面是可以出名。我也认为没有纯粹高尚的律师,也没有纯粹卑微的律师,而大多数是兼而有之,游离在高尚与卑微之间的律师。其四、事实上,这种大案,律师基本是指定的靠谱的自己人的律师,这样律师的辩护效果是可想而知的,而真正为大义而辩护的律师,英雄无用武之地。律师的委托都不自由,又何来独立的辩护,辩护的自由呢。而一个案件的出色辩护,并非律师的一人之力,还有当事人的配合,检察官的棋逢对手,和法官的公正,这些都很漫长。坚持吧,中国律师,这个舞台迟早会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