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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一男子,与妻子离婚后,与丈母娘结婚,再与丈母娘离婚,与妻子结婚,其目的是让丈母娘的户籍落到本地,以分得拆迁款与养老金。目前该男子正被以诈骗罪起诉。这是一起典型的钻法律漏洞的案件。从经济上考虑,颇为合算,而法律上则暴露漏洞,以及拆迁户籍政策痼疾,在道德上则是人伦之耻。

 

以下是法律分析:

一、《婚姻法》没有规定,不得与丈母娘结婚,是个法律漏洞

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宜宾男与前丈母娘结婚,并不违法。这是婚姻法的粗疏造成的。从比较法来看,台湾民法、《法国民法典》第161条、《德国民法典》第1307条、《日本民法典》第735条都明确禁止姻亲结婚,以防止乱伦。台湾民法第983条规定:“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二、与丈母娘结婚,并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本质是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利用规则漏洞,获取利益,其结婚、离婚都有手续,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不符合诈骗罪的要件。《唐律疏议》亦规定:“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诈欺百端,皆是。【疏】议曰:诈谓诡诳,欺谓诬罔。注云「诈欺百端,皆是」,谓诈欺之状,不止一途。”可见诈欺必须有不实之处,而与丈母娘结婚,手续完备,并经过民政部门许可,并无虚假伪造,故不涉及刑事犯罪。

 

三、与丈母娘结婚,妨害善良风俗,是无效的行为

虽《婚姻法》没有禁止与丈母娘结婚,但根据传统习惯,此举有悖善良风俗。譬如以结婚仪式而言,与女儿结婚时,拜丈母娘,而彼时再与丈母娘结婚,拜天地时,何以堪?《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婚姻应当无效,并应返还因之间接取得的拆迁款和养老金。

 

最后,该案最需要的反思的是,拆迁补偿中的户籍政策,正是它逼当事人做了违反人伦之事,其次是检讨婚姻法的不足,要填补漏洞,而检察院的起诉,则是贻笑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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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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