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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有四个要件,第一主观恶意,第二违法行为,第三损害结果,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是侮辱、诽谤等手段,但韩寒案有特殊性。该案,方舟子是通过对韩寒作品本身的分析,得出代笔结论,并没有虚构事实,而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推理出结果。那么该如何评价这个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即法律推定“署名者即作者”。而方舟子的推理,是违反这个法律规定的,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明时,自由推定韩寒代笔,这种推定在学术上是可以的,但在法律上,违法推定所取得的结论是不被承认的,而该结论造成了韩寒的社会评价降低,是侵犯名誉的。

 

方舟子展现言论自由精神,但越界了。学术上的质疑,应如胡适所说的“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法律上的质疑则“不能违反法律的推定”。是故,质疑应止于证据,不应轻下结论。简单地说,不能看到一个人“形迹可疑”,就断然向公众宣布“他是一个贼”,这种恶意的推定(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很不靠谱,往往会伤及无辜,侵犯他人名誉。法律必须防止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否则每个人都可能背黑锅,且难以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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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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