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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法律文书,主要看两点,第一是辞达而已矣,就是准确叙事与说理,通顺即可,不需要多少文采去文过饰非。法律文书是理性的,文采可能是锦上添花,也可能以辞害意。第二是逻辑自洽,就是能以三段论正确推论。这里的逻辑,包括形式逻辑,即同一律(不偷换概念)、矛盾律(不自我矛盾)、排中律(真假不能并存),也包括因果逻辑,即法律的原因与所导致的结果。因果论既是日常生活经验的总结,也是逻辑推理。这与佛教文化有关系,李叔同说信佛是信因果。现实案件中,原告写起诉状要逻辑自洽,被告答辩则发现逻辑断点即可,被告代理人的工作量大抵是原告一半。

说一个具体案例。A家里的私房拆迁,拆迁办补偿安置A家三套公房(当时还没有产权房),A获得一套公房。后A与B结婚,婚后,B以公积金买下该房屋产权,费用是市场价的二五折。后AB离婚,分割该套房屋。双方有不同的分割方法。

A的方案是,该公房的使用权价值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应该先析出该个人财产,剩余的价值与B平分。即该房屋的75%是婚前财产(所转化的),25%是夫妻共同财产,各得12.5%。B的方案是,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先前的出资比例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属性,故要求五五开分割。

显然,本案A的方案符合逻辑,因为该共同财产是部分个人财产转化,部分是双方投资买下,所以先要析出个人财产部分。而B的逻辑是,公房的使用权是承租权,租赁关系是合同关系,并非物权(则无物权价值),也没法评估,故该使用权的价值不予考虑。该逻辑是有问题的,其一、概念不同一,使用权与承租权两概念不同的。其二、使用者实际控制房屋,且日后可以买下产权,使用权是物权的使用功能,有实际价值。其三、不能因为难以评估使用权价值,就认定没有价值。假如没有价值,岂非拆迁安置补偿为0了?出现了逻辑悖论。遗憾的是,该案的实际判决,法院是经验大于逻辑,按照六 四开作了判决。双方当事人对此都不解。

再说,古文的逻辑。古代好文章,大多数符合逻辑,少数没有逻辑的,也是气势十足的名文。譬如说,《孟子•告天下》所言:“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孟子的这个因果逻辑显然不能成立。他意思是的先苦后甜,但先苦了未必甜,先甜的也要会甜。所以说这句话逻辑有误。以此标准去衡量古文,逻辑不通的很多。何故?因为古代有逻辑思维,但没有成熟的逻辑学。是在不自觉地运用逻辑。到了今天,逻辑还是不普及。有逻辑与无逻辑的沟通起来,往往是鸡同鸭讲。曾国藩、刘咸炘都注意到这个问题,曾国藩说要有条理,刘咸炘说“自汉以来,文家骛于派别、格律,而忽于本质,词华盛而论理衰,使文不能达意,而远于实用,乃为西洋逻辑所乘。”他们发现了问题,但没能解决问题。真正要每个人头脑清晰,说话有条理,就事论事,还是开个逻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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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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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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