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随地大小便(最常见的绿化道内、小树林中),不仅违反公德,而且造成环境污染,应予处罚。这可不是一件小事。如果没有处罚,靠道德是约束不住的。当然,人有三急,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豁免责任的。

比较一下我国两岸三地对于随地大小便的处罚。香港最严,除了罚款,还可入罪。《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规定: (1)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b)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2)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违者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同时,《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的“公众地方行为不检”条款中规定,在公众或无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适当的地方大小便;一经定罪可被罚款2,000元或监禁3个月。香港对12周岁以下的小孩,出于紧急生理需要的便溺责任,予以豁免。

大陆的对于随地大小便,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有些地方有市容环境管理规定。即使有规定的,也很少看到有被处罚的案例。那么如果真的出现随地大小便,又影响恶劣的怎么办?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条款本是针对猥亵的,现在扩大解释为用来应急随地大小便。以后应该有针对性的规定。

台湾地区的《废弃物清理法》规定,随地大小便,可处1200元至6000元罚款。譬如假日堵车,有人把道路上小便,就可处罚,若妨害车辆通行,还违反交通法规。

今年6月,台湾地区出现一个新案例。新北市有个男子凌晨去地铁站,内急,此时卫生间还没开放。男子就徒手扒开卫生间的铁卷门,以解燃眉之急。事后,警方认为该男子涉嫌损毁他人物品,侵入住宅以及毁坏大众捷运设施等罪嫌。检察官起诉了毁损他人物品罪,认为厕所无个人居住安宁与私人生活秘密,亦不影响大众捷运系统载运,未予起诉。男子最终被判拘役50日。判后思考,那男子当时该怎么正确解决?如果不进厕所,而随地便溺,也是要被罚的;便在身上,更是会被人笑话。似乎别无选择。所以,还要检讨厕所配置是否合理。

之前,台湾地区还有一个案例。一男子与他人同租,内急。共用的卫生间里面有人,进不去。室友的房间内有个独立卫生间。于是在敲门没有响应后,直接冲进去了。事后被起诉“侵犯住宅”。确实,这是未经同意的闯入。但法院认为无罪,理由是“若连这种情况都不算正当理由,那人民只能拉在裤子里,或当众排便,这是对人性尊严的凌迟。”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952篇文章 3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