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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看两条新闻。一条是6个大学生在内蒙一矿厂参观学习,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溺亡。报道没有六个大学生的名字,后人如何去纪念?他们及其家属是被害人,理应得到社会的同情,与法律的保护。这是公共事件,社会公众有知情权,知道死难者是谁,以防止悲剧重演。

在法律上,矿厂有义务保障工人与参观者等人的安全。格栅板的脱落导致六人死亡,在刑法上已经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平时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所致。在民事上,矿厂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该赔偿死难者损失。在新闻报道上,除非是家属不同意曝光死者名字或者死者是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况,否则应该报道人物名字。名字代表着对其尊重。

另一条报道是,对余杭水事件7个责任官员予以处分。7个官员也没有报道姓名,好像处罚是不是官员,而是处罚其职务。是在保护责任官员的名誉,还是在保护责任官员的隐私?法律上,官员的行政事务,本非隐私。这是公共事件,社会公众知情权,知道责任官员是谁,以防止官员继续犯错。

新闻的信息含金量越来越少,少到快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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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952篇文章 3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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