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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凌晨,内蒙古公布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27人被追责,除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26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冯之涉罪,是否与呼案有关,未知,待考。此追责结果,非但呼格家属不能接受,舆论亦是哗然。公检法草菅人命,只是给个处分?昭示天下人老百姓之命轻如鸿毛乎。悲哉!

 

兹谈二事:一是处罚太轻。二是该如何处罚势力集团。

处罚太轻,人所目见。对比杨乃武案中诸多官员之流放、判刑、革职,处分处罚可谓毛毛雨。古法亦比今法重且周全。《唐律疏议》对制造冤案者有“官司出入罪”。其规定:“ 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即别使推事,通状失情者,各又减二等;所司已承误断讫,即从失出入法。虽有出入,于决罚不异者,勿论。【疏】议曰:「官司入人罪者」,谓或虚立证据,或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炼成罪。”可见,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冤案制造者皆被追刑责。但今法则不然,对官员处罚失之于宽。譬如本案是枉法裁判,应追究主诉检察官、主审法官刑事责任,但刑法之“徇私枉法罪”,是以“徇情或徇私”为前提。换言之,若只是“公事公办”,无“意涉阿曲”则不入罪。其次,今法入罪是“故意犯罪”,对于“过失犯罪”则不问,导致刑法第399条之“徇私枉法罪”适用范围狭窄,不足以预防与惩戒司法人员犯罪也。

 

处罚势力官僚集团,须分化之,否则官官相护,更难击破。就如本案涉及呼和浩特市最有势力之公检法集团。其抱团脱罪之能,远远超过被害人呼吁以及舆论监督。是故,对其处罚应根据轻重缓急、区分责任、分化处理。冤案之铸成,公检法责任不一。以司法机制论,公安一支独大,侦查是“做饭的”,检察院起诉是“端饭的”,法院审判是“吃饭的”,故公安承办者责任最重,并要查其是否刑讯逼供?其次是主审法官、主审检察官。而具体案件承办人,大抵是受其领导指示办案,领导定调是关键。故追责首要追主要领导,如下指示的公安局长、定起诉书的检察长、定死刑判决的法院院长等。若公检法领导办案,是受地方主要领导或者上级领导指示,则上级领导亦有责。如此追究责任,民众才服,方合事理。而在具体追责方法上,则要分化措施,即要完善“污点证人”制度:对于主动自首、检举他人者,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唯如此,才能追责到主要责任人。其实,最重要是要建立“公事举”制度,鼓励司法人员之主动纠错,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换言之,如果有个别司法人员发现冤案而改正,则其他有误官员也同时免去冤案责任。此规定,虽便宜了过错官员,但根本上来看有利于防止冤案。权衡利弊,有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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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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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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