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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玉米的案件:被告人刘某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无证经营,从周边农户手中非法收购玉米,倒卖给粮油公司,金额达到21万元,被认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

 

此案,颇有计划经济下的“投机倒把罪”重现之嫌。确实,粮食是重要生活物资,如古代盐铁论,经营要凭证,以防止不法商人囤积居奇,影响社会稳定,故私贩粮食一般不许。但是就刑法而言,其惩罚的是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如果贩卖大量玉米,扰乱市场,造成物价波动的,可以定罪。如果在市场经济下,贩卖少量玉米,消化农民存货,适当流通市场,则并无严重社会危害性,充其量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应定罪。所以本案是否有罪,要看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而不能机械判案。另外,最高法院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不知临河区法院逐级汇报否?如无,则是武断矣,如有,则各级法院都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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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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