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据现代快报:连云港一女子,回家时被一条大狗咬伤。3日后,其男友再次碰上该大狗,遂将狗打死。狗主人报案,声称是德国牧羊犬,经鉴定价值3.6万,于是男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被刑事拘留。

 

窃以为,宠物狗也是财物,不能随便伤害(紧急避险的除外),否则要赔偿,但是打死一条狗,一般情况下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普通一条狗的价值,一般不会超过五千(五千是故意毁坏财产罪的追诉起点)。就如本案,若男子存在认识错误,即当时不知道这狗价值不菲,以为是普通价值的狗,则该狗的价值应该按照普通价值来计算,而非实际鉴定价值计。在古代,亦有此法理。譬如唐律疏议第49条规定“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犯时不知」得依凡论”,即犯时若不知道名狗的,按常狗论。当然,时“知”还是“不知”,是要综合具体情况判断的。

 

另外,狗咬人,狗主人亦有责。轻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重则也会涉嫌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纵狗伤人)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等(管理不善),故管好狗是义务。而被咬者,在被狗咬时,把狗打伤,是无须承担责任的,此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唐律疏议也有规定“其畜产有抵啮人者,若其欲来抵啮人,当即杀伤,不坐、不偿。”——当然,本条是指“即时”杀伤(登时杀伤)。事情过后的杀伤(绝时杀伤),则已非紧急情况,还是要承担故意杀伤的法律责任的。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