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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临沂中院判决诈骗徐玉玉的主犯陈某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诈骗罪的最高刑期,可以抚慰被害人家属矣。窃以为,判决无期,主要基于四个方面考虑,其一陈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量刑已在十年以上;其二陈亲自诈骗徐玉玉,与徐玉玉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三、陈除了诈骗罪之外,还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其四、本案是社会关注焦点,电信犯罪猖獗时,重罚之,起到威慑作用。故本案判决,民众大多认同,至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判的重,辩护立场亦属正常。

 

法律上,本案最大的突破是认定诈骗致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但论证还是有美中不足,遗珠之叹。临沂中院负责人介绍:被害人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案发当天下午,徐玉玉被骗后,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绪低落。当晚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庭审理中出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认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及高低温损伤、中毒、脑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脏疾病所导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能够证实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窃以为,诈骗导致徐玉玉情绪低落,是死亡的最重要诱因,换言之,没有诈骗,就没有死亡,但有了诈骗,也未必一定死亡。考其因素,应该还有派出所报案后的情绪反映,以及个人体质原因等多重原因,陈某难辞其咎,但也非全部责任。

 

其次,陈某投案而不认定自首,法院也是正确的,但也要考虑其投案因素。临沂中院负责人表示:“被告人陈文辉在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实施诈骗时的部分同案犯,对在九江市的主要诈骗犯罪事实、在网上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江西省新余市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均未如实供述。侦查人员通过审讯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陈文辉的全部犯罪事实后,陈文辉才陆续供述在九江市实施诈骗的同案犯及具体犯罪事实,但对在新余市实施诈骗的其余同案犯和作案地点仍未如实供述,直至陈宝生归案后,陈文辉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辉作为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纠集者,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此案中,陈某是明显的避重就轻,只是供述部分,没有全部供述,属于唐律疏义的“自首不尽”,对于“不尽”部分以罪罪之,但对于如实供述部分,也应适当考虑量刑,以鼓励投案。另外,也反映出自首制度本身的缺陷,按照刑法,自首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但两者之间是有时间差的,主动投案后,没有一次性完全供述,而是挤牙膏的慢慢供述,是否如实供述?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处理不一,于是有了争议。而唐律疏义规定自首必须是案发前供述,界限清晰,非现代刑法所及。故建议补充规定自首制度,主动投案后须及时如实供述,如果非及时供述,而是首尾两端视情供述的,则不认定自首。

 

最后,对于电信诈骗的防范,要从源头上抓起,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保障数据安全。然而,到处的实名制,信息泄露也是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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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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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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