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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报道一起电梯内劝阻吸烟猝死案:20175月,杨君(化名)在电梯内见一老人冯清在抽烟,予以劝阻,发生争执,老人心脏病发猝死。监控显示,电梯内对话2分钟左右。事后,死者家属起诉起诉杨某侵权索赔40余万。金水区法院一审认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冯清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根据公平责任,酌定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

 

本案,该不该赔偿?以社会常识论,电梯内不可吸烟,予以劝阻,无可厚非,但劝阻方式仍然须适当。如果语言粗暴伤人造成损害,属于有过错有责任,如果语言理性得体,属于无过错无责任。本案中,劝阻与争执语言,因老人去世,死无对证,已无法查清,但并不能因此改变本案的性质,即是过错侵权责任范畴,而非无过错公平责任范畴。

 

一审法院思路,则越过过错责任范畴,推定双方没有过错,适用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是《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强制补偿责任。在双方没有过错,也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仅仅因存在行为上的关联而予以分担损失,予以衡平,颇有法院分配人道主义责任之味。

 

本案适用公平责任,并不合适。公平在责任的前提,是查清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予以分担损失,而本案本是过错归责案件,在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清过错的情况下,而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不合事实。正确的审判应是,综合本案证据结合生活常识,确定当事人的过错。难以确认过错的,则根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来判决案件。就本案而言,以常情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影响他人,杨君第一次劝阻吸烟,并无过错,之后老人不服,继以争吵,则此时双方都有过错,并意外引发了心脏病发。故老人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杨君亦有次要责任。换言之,对于别人抽烟,可以劝阻,但不应吵架,吵架有法律风险。故本案若以过错责任,哪怕判决杨君承担5%的责任,也比适用公平责任判决补偿1.5万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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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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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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