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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高空坠物致死人案”,今日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81户(133名被告),平均每户补偿原告4395多元,物业赔偿15.2万余元,共计508671元。该案案情是,去年10月4日,一位骑车老人在被告所在居民楼外的人行道上,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身亡,肇事者找不到。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居民楼96户业主176名被告(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赔偿。
 
此类案件,注定争议不休。因为被判的81户中,至少80户是冤枉的,真正的肇事者只可能是一个人。这个肇事者,可能是业主,也可能是租客,也可能是来串门的客人,各种可能性都不能排除。现在出了事,找不到肇事者,而连坐业主,要求每个居民出钱补偿,确实是有点不公平,但法律确实是这样规定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故本案,原告起诉96户,法院判决81户,排除了15户(客观上不可能加害),其他人都被法院认定为可能的加害人(似乎范围太广了,但是人多,每个人分摊少点,如果缩小范围,每人分摊更多,法院应考虑此因素)。
 
这条法律的本意是,让不幸的人来分担更不幸的人。但也有点吃大户的味道,因为住在这里,所以要承担责任,逻辑不通。如果硬要他们承担责任,则也要先穷尽手段,调查事实。窃以为,本案肇事者涉嫌犯罪,如果肇事者故意朝下扔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漫无目的扔)或者故意伤害罪(朝既定目标扔),如果肇事者出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把砖掉下,造成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应该警方刑事立案,调查取证,寻找肇事者。唯有刑事调查不出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民事程序,每家赔偿。换而言之,对于此类案件的补偿,还要设个前提条件,即只有实在找不出肇事者的情况下,才适用补偿规定为宜。
 
另外,找不到肇事人,而要求政府补偿,也是个思路(譬如参照国外的刑事被害人政府补偿制度),为啥一定要冤枉的居民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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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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