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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陕西宝鸡的一家餐厅内,一名4岁的小男孩跑进门时,掀起的软门帘碰到了坐在门边的一位孕妇。随后,该孕妇便在孩子跑出门时伸脚将其绊倒。小孩后脑着地受伤,经治疗,幸无大碍。报警后,孕妇表示愿意到派出所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同时配合男孩后期的医治和赔偿。


本案,小孩才4岁,天性好动,碰到孕妇,是无意行为,如果造成损失,家长代为赔偿。但孕妇,大人与小人计较,以脚绊倒小孩,属于有意的故意伤害行为了。故如果小孩伤情不重,譬如只是轻微伤,则孕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治安处罚。如果小孩伤情较重,譬如构成轻伤以上,则孕妇触犯刑法,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是一个本来简单误会的民事纠纷,就转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 。孕妇为那点小小心计,不但要赔偿损失,还要被治安处罚或者承担刑事责任。事后思之,得不偿失,悔之晚矣。就民事赔偿而言,小孩是无辜的,没有过错,小孩的监护人看管不严,有疏忽的过失,但与孕妇故意伤害的重大过错相较,可以忽略不计,故孕妇应该赔偿小孩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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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79篇文章 2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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