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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代快报,6月26日晚,南通一女子爬到30米高的楼顶欲跳楼。当地消防救援时,发现楼下照来的强光和“跳啊,跳啊”的喊声,还有人爬到了更高的楼层,尝试用强光灯去照女子所在的顶楼。事后,南通消防呼吁“当发现轻生者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消防部门将第一时间赶到进行救援处置;有轻生念头的当事人一般精神都十分紧张,任何一点变化都可能引起其情绪的剧烈波动,建议群众不要在现场围观,更不要通过起哄等方式刺激对方”。

按,发生社会事件,群众聚集围观,是一个社会现象。不同的人围观,出现不同效果。善良守法的围观,会想方设法救助,而缺德违法者的围观,会推波助澜灾难。当然,还有好心办坏事的围观者,以及自顾自没有行为的围观者。一般而言,围观者的所作为是的道德问题,没有法律后果,但是如果围观者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则要被法律制裁。

围观起哄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三种:第一种民事侵权。即教唆、帮助侵权,譬如刺激人自杀,怂恿人伤害,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二、违反治安管理。坐地起哄,扰乱社会秩序。此种社会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的秩序、交通秩序、单位营业秩序、救援秩序等。扰乱秩序,有社会危害性,涉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第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譬如造成群众惊慌踩踏、骚乱的,则涉嫌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就本案而言,呼喊“跳楼”,是缺德行为,如果刺激轻生者,则构成民事侵权。照射强光者,在消防员制止后,还继续照射现场,已经扰乱秩序、妨害救助。虽然《消防法》对扰乱非灭火的救援行为,没有规定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相关处罚规定。所以,围观者面对灾难,要善良风俗,出手救助,而不是起哄推动灾难,否则有被处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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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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