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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无中生有型的虚假民事诉讼,不再赘述。但对于解释的时间效力。最高法院表示: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101日起施行。应当明确的是,司法解释是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其效力适用于作为解释对象的法律施行期间。对于法律施行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虚假诉讼罪是自201511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对于201511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对于2015111日之后发生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如果在《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如果在《解释》施行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当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一言以概之,司法解释使得刑法具有实际的溯及力。当时没有处理的虚假诉讼,在司法解释出台后,可以追诉。此条使得法律变的不稳定。只要一个司法解释,就可以让法律去追诉,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虽然在理论上,司法解释是与法律同步的,但实际上司法解释的出台往往在法律之后,对于之前的行为也适用司法解释,实际上就是赋予了刑法的溯及力,使得法律难以预测、预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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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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