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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日,民法典草案公布,一共1260条,蔚然大观(台湾地区民法典最后一条编号是1225,中有增补删除,条文总数相差无几)。其中的离婚冷静期条款,最被社会热议,因为“《易》基《乾》《坤》,《诗》始《关雎》,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阴阳之变,万物之统也,可不慎与?”结婚大事也,离婚亦是。

 

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冷静期条款如下:“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按此,离婚期被延长30日,以防止冲动离婚。效果如何,有待实践检验(其实是一种简单技术阻碍离婚,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但就其条文来说,立法技术大可商榷。

 

其一、逻辑与语言不够清晰,有语病。离婚申请都是双方签字后共同提交的,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但是条文缺乏定语说明,看上去会被误以为单方也可提交,则与之后的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矛盾。故要加上“共同提交”四字为宜,方逻辑通顺,此处不可省略也。再次,任何一方撤回的行为,即是不愿意离婚,不必语意重复,故此处文字可以精简。拟修改后条文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双方共同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其二、离婚冷静期要区别对待,不可一刀切。立法的本意是防止轻率离婚,那么该区分是轻率离婚与深思熟虑的离婚,而不能推定来离婚者都是轻率离婚,相反来离婚的大多数是慎重的离婚。而且,离婚冷静期,可能是冷静期,更可能是矛盾加剧期。这三十日内会发生很多事情,夜长梦多。所以,对于有证据表明是非轻率离婚的,不应该适用冷静期。这些慎重的离婚包括“有家暴、虐待、吸毒、赌博以及第二次来离婚登记等情形。故冷静期要附设条件,其一是必须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国外的冷静期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子女的权益),其二是不包括存在家暴等情况的。如此立法才严谨,并防止冷静期成为最后的家暴期。

 

观立法技术之高明,莫过于唐律疏议的条文,思维缜密、表达简练,并与杜预的法律思想契合:“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所避,难犯则几于刑厝。刑之本在于简直,故必审名分。审名分者,必忍小理。古之刑书,铭之钟鼎,铸之金石,所以远塞异端,使无淫巧也。今所注皆纲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故法律条文,须有可操行性,简单易行,不会被误解。至于《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在离婚诉讼中也加上冷静期,则是床上加床,陋矣,何足道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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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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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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