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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案缘起于真功夫的logo使用貌似李小龙的肖像,logo中的功夫男人的神态、姿势,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李小龙。据说,该logo没有得到李小龙后人的授权,而细看,与李小龙又有区别,貌似高仿,即是一个很像李小龙人的肖像。前段时间,淘宝上也有一个貌似马云为形象代言人的店铺。所不同的是,该店主自承是高仿马云,并非马云,而真功夫未在店面澄清是否李小龙。此次,李小龙公司起诉真功夫索赔2个亿,打一打也好,让消费者也弄个明白。在法律上则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作为一个旁观者,看了该案的报道与起诉状,思考如下:

 

第一、  起诉指控侵犯李小龙肖像权,还是形象权?

起诉状中,原告是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时而指控真功夫侵犯李小龙肖像,时而指控侵犯形象。肖像权与形象权是不同的,肖像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张权利的是死者近亲属,而形象权还是一种学理上的权利,是肖像之外能指向人的形象。简单地说,肖像是面部五官为主,以此分辨,而形象可以背部、行为、阴影、甚至某一个突出部位而辨认出人,譬如苏东坡《传神记》中说“顾虎头云,传神写照,都在阿堵中。其次在颧颊。吾尝于灯下顾自见颊影,使人就壁模之,不作眉目,见者皆失笑,知其为吾也。”其次,公司作为原告是否合适?国内的起诉主体,通常是近亲属。李小龙有一子、一女,女儿李香凝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有李小龙肖像的使用授权,但该授权能否转为法律上的适格原告,还有待于法院的立场。

 

第二、  logo上的李小龙真假之辩

真功夫的logo看上去酷似李小龙,但是否真的就是李小龙?真假的法律后果是大不同的。如果是真的李小龙,则是使用李小龙肖像,涉及到有无授权问题。如果不是真的李小龙,则不存在授权问题,而是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涉嫌不正当竞争问题。换言之,如果不是李小龙,其一真功夫有澄清的义务,告知消费者,这是高仿,与李小龙无关,以避免消费者被误导。其二、虽然不是李小龙,但形象与李小龙相似,有攀附李小龙之嫌,涉及侵犯李小龙的形象权。正是该问题的复杂性,所以原告的起诉把两个权利都写进去,等待真功夫的答辩,再予以调整。

 

第三、  商标是本案的拦路虎

被告真功夫的答辩也不难,即其使用的是合法的注册商标。因logo早在2004年起就被真功夫申请成为注册商标。当时也未见被异议。在商标没有被撤销之前,当然可以使用。此时,原告主张侵权,须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商标也侵犯了李小龙的在先权利,即要另行起诉去推翻商标,但参照乔丹案,难度极大。此时也考验法院的判断,本案的肖像、形象是否一定要与商标关联,可否适当分离?譬如暂时认定商标合法,但该商标的使用又与其他权利冲突存在问题,使用时应予备注说明(譬如备注非李小龙)?这些都是诉讼变数,法院面对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形如造法。原被告双方都有法律风险。

 

第四、  损失的计算

本案的损失计算,是参照成龙的身价,即参照格力电器在 2010 年至 2014 年间,支付给同类功夫巨星成龙的代言费至少为 1400/年来计算。这种算法简单,但可比性也有争议。虽然都是功夫巨星,但李小龙是历史人物,而成龙是当代巨星,商业价值是不同的。但在诉讼中,以此计算,免去繁复的对方可得利益或者本方所失利益损失的证据,也是一个小小的实用诉讼技巧。

 

总结:企业的知识产权,尽量要原创,原创的保险,但是原创的要打出牌子,相当不易。攀附名人是捷径,但也必然面临法律风险。期待本案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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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8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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