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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看到一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纪爱美的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经法庭多次释明后,纪爱美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文明着装、尊重司法礼仪、服从审判长的指挥,是出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规则。本案中,原告纪爱美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经法庭释明后仍拒绝纠正,导致庭审活动无法进行,应视为纪爱美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个事件,有点蹊跷。不知道原告穿的是啥衣服?假如衣服很出格,法院有安检程序,应该进不去的。假如衣服案件不是很出格,也该是被训诫纠正,而不至于案件被按撤诉处理。联系到本案是行政诉讼,或许衣服上另有玄机。具体如何,尚待法院披露。其次,因为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导致庭审不能进行,而按撤诉处理,是逻辑不通。因此穿戴不符合礼仪与原告拒绝陈述,是两个问题,衣服归衣服、案子归案子,并不相关。再次,即使是原告拒绝陈述,导致庭审不能进行的,也要具体分析:一种是到庭不陈述的,与不到庭的效果一样,可以比照民诉法视为撤诉,另外一种是到庭但是不配合陈述的,则法官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与法律,裁判原告胜诉或败诉,但不宜推定原告有撤回诉讼之意,而按照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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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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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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