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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的社会纠纷,在法律上都有解,譬如这次网络上沸沸扬扬的男工程师与女记者的对话事件。
 
该事件基本情况是:女记者加了男工程师的微信。一日,记者向工程师询问“听说5月份理想ONE的改款车要上市,想请教下都有哪些变化?”男工程师莫名其妙来了一句反问“我也想和你请教下你的×生活和谐吗,最近有没有解锁什么新姿势,也想和您请教下”。事后,公司解雇了尚在试用期的工程师,公司媒体负责人也当面向该女记者道歉。不过,A媒体和女记者又提出,企业应在公开媒体上对该记者道歉。
 
第一回合,工程师冒犯了女记者,应该赔礼道歉。按,女记者在微信的询问,是非正式的采访。问感兴趣的信息,属于公事。作为工程师对公司有保密业务,不方便告知,可以回答“无可奉告”或者“以后你就知道了”。智慧地拒绝。但这工程师修养不够,回了一句粗话,令女记者受伤。此粗话在法律上,属于民事侵权,侵犯了女记者人格尊严,应该赔礼道歉。由于是微信聊天,并非公共场所,也无第三人在场,故并非《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公然侮辱行为,不构成违法。
 
第二回合,女记者受伤后,向公司讨要一个说法,也属正常,但公司因之解雇工程师,则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对话之中,工程师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相反是保住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至于工程师用词不当,是个人问题,自负其责,公司不能因为员工个人修养问题,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对员工在劳动之外的个人问题并无管理权,除非员工的个人行为影响了公司利益。就本案而言,员工的行为是侵犯了女记者,但并没有怎么影响公司利益。所以被解雇的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第三回合,公司没有公开道歉义务。员工非因劳动关系中出言不慎,是员工的个人道德。这种私下聊天,不能视为员工的职务行为,所以公司对员工没有替代责任,道歉亦是无从说起。
 
综上可知,事件的核心是公事与私事要分开,区别对待。记者的采访是公事,但员工的私下受访是私事,其间的出言不慎是民事侵权行为,并非治安违法行为。对于员工的私事,公司不应管理。员工有缺点,但除非该缺点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或声誉,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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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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