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吵架中的骂人脏话是没有修养的表现。骂的过分的,是侮辱或妨害名誉行为,是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但要杜绝骂人,也是做不到的,譬如排队时,突然有个人插队,能不骂吗?所以,骂人也是人性,就如《人类简史》“人既然是动物,人的本性中就包含了动物性”。在特定情况下,骂人说脏话也是一种权利。澳大利亚的露丝·韦津利还专门写了一本《《脏话文化史》。
下面是我国台湾地区两个骂脏话被告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赵男开车违规左转,交警发现后去拦停。赵男被拦下后,心生不满,骂了一句「你娘〇〇」脏字。警员认涉犯侮辱公务员,依法送办。一审法院认定,赵男的言词粗鄙,会让警员感到冒犯、难堪、不悦,但冒犯、影响程度「尚属短暂、轻微」,言词短暂,不足以干扰公务员的指挥、联系及遂行公务,另外警员被辱骂后,要求赵男道歉,赵男仅说该脏话是其口头禅,未再继续辱骂。故不能以侮辱公务员论处,判处无罪。检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第二个案例是,一男前往友人住处时,因故与人口角冲突,警方接获报案后到场处理。酒醉的该男以「干你娘咧,这赌场你们不抄,啊你们是在搞三小」、「车子我开的啦,不然要怎么样,干你娘咧」、「干你娘机掰」等字眼辱骂。事后,检方依侮辱公务员罪起诉。法院指出,蔡男言词粗俗,有侮辱犯意,虽然可能对警员人格有贬抑效果,但与警员执行公务没有关联,只是让执行勤务的时间稍有延迟,不至于无法完成任务。其行为目的不在妨害公务,也不足以妨害公务进行,判决无罪。
以上两案骂人,虽然没有定罪,但被告也都被起诉,折腾一番,付出代价,所以不能随便骂脏话,尤其面对执法时。台湾地区的刑法第140条规定:「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实践中,对该法条理解适用是,该罪必须建立在行为人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意思,且足以影响公务执行,才能成立。
法官认为,单纯抱怨或言语辱骂,不能认为是妨害公务。因权益遭受不利,发表抗争言论,或是因修养不足,而发表情绪用语,也可能是质疑公务员违法,对此,公务员有容忍的义务。但这不代表面对无理谩骂,公务员只能忍让。执行公务本来就有不同方式及强度的公权力手段。例如先予警告或制止,若行为人仍继续辱骂,届时再来判断有无影响公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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