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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黄远生的《忏悔录》,感受到的是真实,文笔亦干净缥缈。黄远生是进士记者,以小说笔法写通迅,批评时政。曾主张新闻审查,后反对袁世凯。得罪袁后,1915年避祸于旧金山,竟被国民党人刺杀。这是误杀。以为他如薛大可一样,也是袁的御用文人。可谓命运多舛。黄远生与薛大可,都是有才的报人,黄最后对自己的人生反思。薛投机后失败,孤死台湾,留下的《薛子奇先生旅台遗稿》,文学结合掌故,故事可读性很强。其实,大多数的人日常生活都是平常的琐记,记录下来枯燥无味,文学能妙笔生花,添油加醋,吸引读者 ,但必也偏离事实。可是,人性还是喜欢故事,史记、汉书能传下来主要原因就是写得好,传的远。

黄远生的《忏悔录》发表于1915年11月10日的东方杂志,是对其思想转变的一生总结“余之忏悔。含有自责与自恕二义。盖余以为余及世间人所犯一切之罪恶与过失。其自身之原因与社会上之原因。”他说,留学毕业后,谋生与爱国理想一直矛盾,既不能为真小人。亦不能为真君子。推究病根所在。由于生活太高。嗜欲太广。思想太复。道力太乏而已。

对于记者生涯,他说,清朝记者比民国自由,民国的法律反而限制了自由。“余于前清时为新闻记者。指斥乘舆。指斥权贵。肆其不法律之自由。而乃无害。及于民国。极思尊重法律上之自由矣。顾其自由不及前清远甚。盖中国固只容无法律之自由。不容有法律之自由乎。新闻记者须有四能。(一)脑筋能想。(二)腿脚能奔走。(三)耳能听。(四)手能写。调查研究。有种种素养。是谓能想。交游肆应。能深知各方面势力之所存。以时访接。是为能奔走。闻一知十。闻此知彼。由显达隐。由旁得通。是谓能听。刻画叙述。不溢不漏。尊重彼此之人格。力守绅士之态度。是谓能写。余无一于此。何能为新闻记者。”

也反思记者的弊端“余自问为记者若干年。亦一大作孽之事也。以今法作报。可将一无辜良善之人。凭空诬陷。即可陷其人于举国皆曰可杀之中。盖一人杜撰。万报腾写。社会心理薄弱。最易欺朦也。至于凭臆造论。吠影吠声。败坏国家大事。更易为矣。”

他说律师难做,因为“律师之不可为。盖有三因。一由司法之本非独立。此固不待繁言。一由社会之误解律师性质。彼以为律师不应袒护恶人。冒社会之所不韪。若国人既曰可杀。则律师何得左袒。不知无论何人身为被告。非到最后裁判时。国人固不得论其有罪与否。余往者辩护陈璧。辩护王纯等案。皆历受国人指摘。余固无所惮也。一则律师内部品流之太杂。余即一不足为律师而冒窃登录之一人。”这三点,很深刻。司法不独立,律师作用不大。老百姓对法律的认识不够,误解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本应维护法治,公平处理案件),所以他辩护案件后也被指责。还说律师队伍良莠不齐,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至今亦是如此。

同时认为,国家要兴旺发达,还是要法律人。“今以社会攻击,政府摧残,律师制度,铲除且尽矣。然余意以为国家之兴,由于法律思想之昌明、人才之盛,由于社会职业之发达。今日律师现象。虽尚未能如理想所期。然其制度固在可商之列也。往余致书某公。谓古人论秦以不养客而亡。今客有不待国家之养。而自养者。奈何禁之。是以益乱而已。然今乃有人专以断绝社会生利自养之途为快。则余固莫之何已。”

最后他认为,社会要进步,必须改革,改革从自己做起“今日无论何等方面。自以改革为第一要义。夫欲改革国家。必须改造社会。欲改造社会。必须改造个人。社会者国家之根柢也。个人者社会之根底也。吾自身既不能为人,何能责他,更何能责国家与社会。提倡个人修养。提倡独立自尊。提倡神圣职业。提倡人格主义。则国家社会。虽永远陆沈。而吾之身心固已受用不尽矣。吾之忏悔。此物此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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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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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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