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偶然在朋友圈看到一份民国劳动合同,短小精悍,权利义务相对完备。以现在眼观看,该合同有重点,多数内容可用,譬如侵犯声誉的可以开除。该合同是公司出具的合同版本,权利偏袒公司。合同约定了劳动期限、工资、工资的发放、开除、双方的提前解约、合同期满后的处理等。合同设立于1936年,当时上海还没有沦陷,有不少上海执业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上海永安公司是大公司,其大楼现还在上海的南京东路。
合同全文整理如下:雇约
立雇约人上海永安公司(以下简称雇主)、李连修君介绍上海永安公司受职,订明由民国廿五年录用之日起至廿五年底止,每月薪水十元正,按月份分两次发给,不得预借。服务期内,受雇人须恪守规章,勤勉服务,如有不称职守,违犯规章或者沾染嗜好,或营私舞弊,或煽动群众破坏公司名誉,以及损害公司营业等情事,一经察觉,任凭雇主开除,毋得异议。如受雇人中途另有别就须预早两星期通知雇主,方能离职。又雇主如因营业清淡须将公司全部或者一部分之职员裁减。雇主亦得于二星期末期满前知照该受雇人解约离职。该受雇人不得藉口约期未满,索补损失。又本约期满后,有一方面不得同意者,即已完全解除,不生效力,但双方同意亦得继续立新约。今欲又凭特立此雇约为据。民国廿五年1月1日 雇主 受雇人 见证人 立。
稍微解读一下。这份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当时的民法,把劳动关系是作为雇佣关系对待,故合同名目是“雇约”。当时没有社保概念,所以没有提及。合同强调开除的条件。现代合同开除条件繁多,列在《劳动手册》或《规章制度》中。
也有缺点。其一、没有标点符号,读的累。其二、其中的“嗜好”,宜改为“不良嗜好”为宜。嗜好是中性词。其三、最后一段中的“本约期满后,有一方面不得同意者,即已完全解除,不生效力”有点绕,可以改为“期满后,合同终结,不生效力”。其四、合同应该写一式两份,如果就一份放在公司处,日后劳动者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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