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文旅在“封存吸毒记录”的普法视频下,留言“哪位少爷吸了?”。引人注目。该账号粉丝猛涨几百万。何故?因为这句话,搅动人心,即该条款的修改会不会是因为庇护权贵。
这忧虑是多余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酝酿多年,不可能因为个案而修改整个法律条款。真正的原因是,是保护个人隐私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最典型的艾滋病,要不要公布?公布,可能给患者造成困扰;不公布,则可能不能有效预防传播。这时就需要一个平衡点。
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该法的封存规定,不限于吸毒而是所有的违法记录,也不是销毁记录或绝对不公开,而是限制查询。其意在于,违法者已经被处罚了,也要留个空间,给以自新机会,而不是因违法一次,而被标签一辈子,影响日后的生活与工作。依法查询,是维护社会公益的需要,譬如考公政审,或犯罪时查查过往经历。
普通人不会去在意别人的过往,他们关注是一些屡次的惯犯,可能对自身的侵害,譬如强奸、猥亵犯,容易再犯。若不告知,可能有新的被害。吸毒、赌博也是劣习,可能会长期深刻影响生活。所以对这些劣迹的查询与公开,可以适当放开。至于邻里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尤其过失案件,交通罚单等查询则可略微严格。
社会舆情,有其土壤。譬如当年就有一个可疑的司法解释。辽宁高院对强奸案中的幼女认定问题,难捏不准,向最高法院请示。2003年1月17日经最高院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答复明显违背常识,有替个案开脱之嫌。后来就被废除了。可惜,没有人去查查该司法解释出台的前因后果,是水平不够,还是另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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