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调查组花了九牛二虎之力,以犯我大汉者,虽远必诛的精神,将庞家捐赠的,被南博流失的五幅画中的四幅追回。其中仇英的《江南春》是在1997年被南博的徐湖平违规划给文物总店销售。总店的小职员张某“慧眼识珠”,将原来的卖价2万5的标价偷改为2千5,再卖给其安排的代理人,最终流向拍卖市场。另外三幅也是文物总店卖出,两幅已经追回,一幅下落不明。最后一幅还在南博的库房里。
徐湖平身兼两职,既是南博的负责人,也是文物总店的法定代表人,左手倒右手,违规调拨流转文物。涉嫌违纪违法。张某在任总店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私自买卖文物,获取非法利益,涉嫌严重职务违法。
社会关心的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这幅《江南春》到底是真画还是假画?联合调查回避了该问题,但要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重新鉴定一下。如果重新鉴定下来是真画,那么之前被鉴定的假画行为就有问题,还要继续深挖。如果鉴定下来是假画,那么该赝品也是有一定的价值的,对其违规流转,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个问题,几幅画流出去以后,又流转了几次,最终是以与新画主,以协商的方式追回。流转过程复杂。如果前期买主明知是违规流出的馆藏文物,那么买卖无效。如果后期买主以市场价买的,该买卖合同一般有效,买主是善意取得。现在把这些画收回,不知是否给画主费用了?费用又是谁出的?如果买主不同意交出呢?法律上,恶意取得是要交出的,善意取得就不必了。
第三个问题是,本案要追究法律责任,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我国的追诉时效,民法最长的是20年,刑法最长的也是20年。本案中,徐湖平涉嫌滥用职权,职员张某则是涉嫌职务侵占。应该都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难以追究。除非他们之后还是有继续犯、有连续犯到近年,延续了时效。
通过本案,有必要健全博物馆文物的收藏流转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包括捐赠人有知情权,以避免被暗箱操作流失;捐赠的条款也有必要完善。如果发现捐赠是赝品,应该优先还给捐赠人,而不是受赠人自行处置。鲁迅说过,公共的东西最难保管,外行的会糟蹋完,内行的会偷完。最需要防止的是,里外勾结,串谋作案。就如电影《潜伏》里面的套路,先把文物鉴定为假的,然后再安排人买来,化公为私。本案发现太晚,中间环节一些证据湮灭,有没有串通作案,难以完全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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