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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事主找人顶包,并不少见。丢卒保车,以保住真正的肇事者,是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事主与顶包人都涉嫌违法犯罪。而且,其中有悖论,即事主可能无罪,顶包人则必定有罪。

事主涉嫌的是妨害作证罪。找人顶包,意图逃避事故责任,视为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涉嫌妨害作证罪。注意,须有暴力、威胁、贿买行为的才构成。如果只是口头教唆行为,则不构成罪,因为法理上,犯人对自己的事情作伪证、教唆别人顶替等,属于人性本能,不予处罚。

顶包人则涉嫌包庇罪。顶包必然要做虚假口供。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以包庇罪追究。该包庇罪罪,以事主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事主交通肇事没有入罪的,则顶包人也不构成包庇罪,可以治安处罚处理。顶包以后,还有帮助毁灭证据、伪证行为的,则择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从上可知,找人顶包,事主自己可能无罪,顶包人却有罪,真是悖论。就如这几天的明星开车撞墙,找助理顶包的新闻中,如果明星没有威胁、贿赂助理,而是教唆、商量口气,助理就同意了,则助理有责,明星反而没责。当然,若这起交通肇事不重,明星本人没有涉交通肇事罪,则助理也没罪,只有伪证的违法行为。至于后续,继续顶包,欺诈保险公司,涉及另一法律关系了。

两岸对顶包的处罚是异曲同工。我国台湾地区有专门的顶替罪。其刑法第164条规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或使之隐避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意图犯前项之罪而顶替者,亦同。即顶替罪。与大陆地区不同的是,只要去顶罪,就构成犯罪,与被顶替者是否真的有罪无关。按此标准,即使事主最后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顶包人也入罪。另外,事主教唆是无罪的,其案例中「犯人自行隐避,在刑法上既非处罚之行为,则教唆他人顶替自己以便隐避,当然亦在不罚之列」。

顶包事件中,事主出谋划策责任反而轻综,顶包人包庇则必被惩。法律本身不够公正,顶包人很惨。所以,不要去顶包,替人背锅。实践中,交通肇事后,事主在情况紧急下,一般会咨询懂法律的亲友。此时,被咨询的要自重了,如果教唆当事人顶包,自己可能也会因教唆入罪,应该叫当事人去自首,实事求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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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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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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