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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作家被指,在她的作品中的个别句子与段落,与知名作家王朔、霍达、朱自清、余华、格雷森姆的作品存在较高的相似性。该作家发文表示:“现在我明白,一个作家是不能用别人文字的,哪怕一句也不行。这个回应首先是道歉。”

仔细看,网友指出的作家《豆子芝麻茶》中的一段落,与霍达的《穆斯林葬礼》的一段落。字句并不完全相同,但用意与描写对象以及大多数的词句相似,涉嫌抄袭。

根据著作权法,一个文字作品的版权当然可以细化成句子或段落,对于这些独特的智力成果,作者是享有版权的,尤其是金句,譬如白日依山尽五个字,是王之涣的作品。对于别人的作品,如果是为了学习、或者教学使用,是可以合理使用的,不侵犯版权。但如果放在自己的自己书籍中发表,而且不指出出处,那确实是有侵犯版权之嫌。

一个人在自己的文章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引用别人句子,是常见现象。如果文章绝大部分是原创的,只是很小部分引用了他人的句子,是一种轻微的侵权行为,不必把它放在一些显微镜下放大去看。有时候还可能是一种模仿,即模仿知名作者的写作风格。模仿与抄写的区别在于,模仿的是一种风格、一种方法,在造词遣句上还是区别于原作的,而抄袭是基本上原封不动的使用原作品。

生活中,很多读者看到文章或书籍中的好句子、好思想,一般会做一个摘录,化为己有,之后在适当的机会或场合中使用出来。这是一种读书方法,吸收了人家的知识。然后,在别人的基础上,加上自己独特的想法,写出原创性文章。但若这个方法使用不当,也有可能直接使用把别人的句子表达,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侵权了。

所以,实质性使用别人的金句和段落是侵权行为。对于偶尔个别使用,情节轻微的,道歉即可,不必上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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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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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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