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女硕士因精神有问题走失十余年,找到以后,发现已与一村民张氏生活一起,生下一儿一女,还曾将一个婴儿已经送人,获四万元抱养费。公安机关以张氏以涉嫌强奸罪与拐卖儿童罪侦查。后来,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对另两位涉嫌强奸女硕士的村民,则在继续审查中。
检察院的处理,反映出了法律与所谓“民情”的冲突。从法律上来看,女硕士没有独立的性自主能力,无论谁与她发生关系,都涉嫌强奸罪。本案,张氏善待女硕士,没有虐待她。而另两位村民纯粹是恶意,所以就做了区别对待的理,这本质上是一种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以动机来认定是否有罪,与现代法治是矛盾的,因为颠倒了因果关系,不能把后面的果去倒述为当时的因。即不能因为后面对她好,就否定其前期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点上,检察院似乎做了技术性处理。检察院认为,张氏是在女硕士带回家以后几个月以后相处还好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言下之意是出于女方自愿。是真的自愿吗?要看她那期间精神状态的。如果精神失常,那就不存在自不自愿了。
为什么要说这个“民情”呢?因为有些人法律意识落后,他们认为男方收容了女方,善待了她,不应该受到刑罚。甚至认为,假如没有男方收容女方,女方可能结果更加糟。这种“民情”是反映了一个社会问题,即社会如何对待流浪者,尤其是单身女性流浪者,社会有没有去帮她的有效机制。女硕士就是因没有社会的帮助,沦为木已成舟的结局。这种所谓“民情”本来就不该存在的。真正的民情该是,及时安顿她、尊重她、保护她,帮她找回娘家,而不是趁机占她便宜。
本案中的所谓的收容,所谓的民间收养,无疑都是不符合法律的。但检察院似乎都彻底豁免了这些责任(而不是有罪从宽的部分豁免)。那么以后单身女子流浪,完全可能继续出现为人妇的结果。此时,法律是在保护女子呢?还是在保护那些占女子便宜的人呢?呜呼,犯了法,后期有改悔的,可以从轻,但不等于说他没有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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