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阅卷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看卷宗笔录的内容,但不包括证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根据2025年11月10日高检发办字〔2025〕31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中的「律师阅卷承诺书」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把卷宗笔录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但一般不能让他们持有笔录,以防泄密。
上述结论是推定出来的,而不是直白规定。因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阅卷权、持卷权一直有争议,所以文件的表达比较隐晦。
该承诺书第三条规定,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提供案卷材料。没有禁止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因此他们是有阅卷权、持卷权的。这符合法理,因为他们有自我辩护权,只有看到材料,才能充分自我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也是他们辩护权派生出来的。举轻以明重,律师能看卷宗,他们也应该能看。
该承诺书第五条规定,不得向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其他人员泄露证人、被害人的住址、工作单位、电话等个人信息。这条规定的目的,大概是避免妨害证人或被害人。
在技术操作上,律师看到的卷宗,笔录的抬头都是有证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的。如果要把该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须先做技术性处理,比如说遮掩住或者截去笔录的抬头。如果笔录多,将是一项繁复工作。
以此可见,文件的精神就是,让律师拿着卷宗或者笔录的摘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为主。而不是把卷宗复印以后交付他们看,以避免外流。第五条是重点,意在技术性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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