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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界定“门口”概念。门口一般是指银行能管辖或优先使用的范围。譬如,银行租用门面房,里面办公,外面是门口。门口有“四至”范围,长度是大门到公共路面为止,宽度与门面房宽度相同。超过这个范围的,属于公共空间,不是法律上的门口,而是社会语言的门口。

最近一则报道,去年7月2日,顾客去郑州一家银行取款170万,在银行门口被持自制枪支的歹徒抢劫。奋力搏斗,保住现金。面部受伤,一眼失明。而银行人员没有出手帮助。抢劫犯被判死缓,附带民事赔偿仅7.3万元。此时,银行有无赔偿责任?

报道中的“门口”是指上述法律上的门口,还是银行工作人员视野范围的门口,不得而知。假设是法律上的门口,那么从合同角度看,顾客与银行是储蓄合同关系,取款之后,交易完成,银行还有附随的保证交易安全义务,因此在门口发生抢劫,银行人员旁观,是违背附随义务,须承担相应责任。从侵权角度,银行作为场所管理人,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其对门口场所亦有一定的优先使用权,亦有保障安全的义务,故也有责任。

本案中的真正的侵权人是抢劫犯,但抢劫犯未必有赔偿能力,而且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是不包括伤残金的,赔偿不多。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转而要求银行赔偿的概率就高了。所以银行要加强保安,门口发生事件,必须出力保护,不作为或不尽力,就要承担责任,如已尽力,则无责任。至于银行门口之外的安全,除非有特别的护送约定,一般属于公共安全范围,非银行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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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029篇文章 33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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