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颇为不堪。11月22日,K165列车停靠南阳站期间,一卧铺中铺的男性醉酒旅客,竟然在其卧铺车厢过道处排便,还与下铺旅客争吵。事后,列车长与乘警介入。经调解,该男口头道歉,给以赔偿。
事情就这样和稀泥过去了。为何不对拉便者处罚呢?一个成年人在卧铺车厢内拉便,臭气熏天,既污染环境,也扰乱车厢秩序,完全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3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之规定,予以罚款或者拘留。醉酒也非免罚理由。如果不罚,则无以警告后来者。不仅要罚,还要责令其赔偿损失,因为污染行为,侵犯了其他旅客的人格权。其他旅客还可诉铁路部门违约,赔偿损失。铁路部门有义务保障乘客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侵权,铁路有义务先行赔偿后,再向侵权者索赔。
铁路部门没有处罚,可能的一个原因是,尚无对随地大小便予以处罚的法律规定。以为这是文明人的公德,不说自明。但现实中,没有公德的人不少,没有针对性规定,但涉及扰乱秩序的,也可罚。
再看一则11月11日的行为,广西南宁轨道交通3号线总部基地站,竟也有人在站台公共区域当众大便。有人说,人生有三急,太急了不该罚。此话太笼统。假如周围没有厕所,又忍不住了,也不该当众乱来。何况以上两个事件中,火车上与站台里都有厕所,他们也都是成年人,非小孩。这个事件,也没追责,反而有人去打卡。真是不可思议。法律何在,民风何坏。
看看香港的法治。《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 8 条规定“大小便 (1)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b)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2)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b)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违者首次定罪可处 $5,000 (第 2 级罚款)罚款;其后定罪则可罚 $10,000(第 3 级罚款)。
香港法律对吐痰、插队也都有规定。良好的生活习惯不仅来自道德是自我约束,还有法律的保障。
0
推荐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6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