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询问是法庭审理的核心,以判断证人是否诚实可靠,从而采纳或者拒纳其证词。香港开庭时,控辩双方往往传唤诸多证人,开庭时间几天甚至几十天,费时费力,但能查出真相。反观,证人不出庭,只是宣读其笔录,经济且效率高,但无法有力质疑笔录内容的真实性。
最近一个案例,法官通过交叉询问,发现被告说谎,拒纳其证言。案情是,一个女下属指控男上司在红磡警署内,非礼及袭击之。上司否认全部控罪。证据主要是双方“一对一”的说法。被告案发后供述(警械下的录像会面),其伸出双手是「数白榄」般点算文件。在庭上却供称是向事主示范案件如何分类。在控方盘问下,才解释「漏咗」供述点算文件环节,声称两环节先后发生。法官指出,被告之前从没提及示范案件分类,辩方盘问事主时亦无问及有关情节,认为被告明显是在作供时「临时加插」内容,前言不对后语,令人难以置信。
法官又分析,被告录像会面时称「会唔会大家数白榄(即点算文件时)揩到嘅话,我唔知」,但他在庭上供称肯定没触碰事主,惟不知事主有否意外触碰他。即使事主曾意外触碰梁,被告理应感受到,认为其供词难以理解,支吾以对。法官续指,即使「数白榄」点算文件,或示范案件分类两事是否均有发生,都难以理解梁指示事主伸出双手及凌空的原因,认为此举没实质作用,两人可以口头商讨,故被告说法「完全不合常理」。
法官认为被告的供述前后矛盾,非诚实可靠证人,作供并没说出真相,拒纳其供词。最终裁定普通袭击及非礼两罪成,判囚 9 周及罚款 6,000 元。
窃以为,本案的实用技巧是打破沙锅问到底的苏格拉底追问法,细节是没法圆谎的。譬如说被告辩称讨论案分类,那么具体是如何讨论的,谁先说的,说了哪些,为何这样说?这一系列细节是没法编造周全的。再以常识论,讨论案件分类,需要伸出双手以及凌空吗?所以,被告的辩解不可信。而被害人的陈述符合常识,合理解释被告的动作,且被害人没有诬告的动机,遂被法官采纳,从而裁定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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