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在刑法领域(虐待罪),将婚前同居视为家庭成员。其本意是打击婚前同居中的虐待行为,譬如案例中,男方持续PUA女方导致其自杀,假如不视为家庭成员,则不能惩罚之。但也产生副作用,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悖社会常识?是否会把故意伤害也纳入家暴处理?婚前同居,有长有短,如何认定?是否涉及到继承问题?这一系列连锁反应,非检方所料,而又是社会所关注。
先看法律依据。11月25日最高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指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其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通过这两个法条,把婚前同居视为家庭成员。
但该逻辑有问题。越过了基本法《民法典》第1045条“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血缘与婚姻构成,不同于婚前同居的合作,两者权利义务不同。民法典是基本法,2021年施行。反家庭暴力法是特别法,2015年施行。特别法可以作出特别规定,前提是不违背基本法。如违背,则无效。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动摇家庭成员的规定,而是参照执行之。问题是该参照,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参照?
最高检推进一步,把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参照执行,扩大概念解释,直接把婚前同居视为家庭成员。这本质是唐律疏义的类推(举重以明轻)。类推本来是解决个案问题,补充法律漏洞。我国刑法也已经废除了类推,因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最高检的说法,即使仅限于刑事领域,也冲击了民事领域。家庭成员是社会常识,为了打击虐待罪,造了这个说法,违背常识,导致社会以为未婚同居也是民事领域中的家庭成员,有口难辩。引用家庭暴力法到刑法领域,已是类推,何况又生造一个违背民法典与社会常识的概念。
最高检的说法或有形势背景,即鼓励多结婚、多生小孩,但没想到的是,社会担忧,未婚同居期间发生的故意伤害恐怕也将归入家暴,不被追究或轻罚。恋爱都有忧虑,遑论同居。
以后未婚同居协议将流行,以结束争议。协议要点:一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处理。二分手条款。若分手,如何分割财产、维护名誉。第三同居期间的性质认定,明确是否属于家庭成员,还是朋友间互助合作。家庭成员一般是要社会认可,尤其是双方父母与亲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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