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歌手邓紫棋在微博发文表示,她重录了自己的歌曲发行。自己的歌曲,为何要重录?原来她与原唱公司有合同纠纷。合同是英文的。签约时,邓紫棋还是15岁未成年,她母亲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签字。这种合同,签约双方的实力不对等,合同自然就会偏向唱片公司。双方闹僵后,邓紫棋说“六年版税,一分没有”。则大概率是合同有不平等条款,即约定全部或部分邓紫棋的著作权归属公司。公司若是独家权利,则作者的权利会被限制,就如常见的商业独家代理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的重要性。实践中,合同的条款要做到相对公平,并不容易,首先须双方的市场地位、供需关系大致平等,其次是双方谈判合同的能力要大致平等。大公司一般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或法务,所给出的合同也是有利于其一方的版本,此时相对人也须找个专业律师来协助,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或增删条款的意见。合同签的好,合作的一半就稳了,另一半则是履行问题。
就如邓紫棋微博文章说的版权普法。譬如一首歌,一般有两个版权,一个是作词者、作曲者的音乐作品版权,即一个人创作了一首歌,就有署名权、发表权等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可转让,财产权利可以转让。另一个是录音录像权,如唱片公司录下歌曲后发行的权利,就如出版社对所出书的权利。一般来说该合同会约定版权属于制作者,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邓紫棋与唱片公司具体合同条款没有看到,但可以推断是有利于唱片公司。
幸好,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作者有特别的规定,即对于自己的作品,即使录音录像版权属于他人,作者在付费后,无须制作人同意,也可以使用。即著作权法第4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按此,邓紫棋可以对自己的作品重录,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然,这里也还会存在之前的作品版权归属,以及给制作人支付报酬的费用标准等争议问题。相信邓紫棋的重录以及发声都是经过专业法律人把关后,有把握后再做的。
《著作权法》(版权法)在法律界内有玄法之称,即该法本身逻辑古怪,与常识不同,理解起来费力,譬如说A片的版权问题,A片若有原创性是有版权,又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受保护。这样A片大概只有署名权等人身权利,而没有财产权利了,就好像违章建筑,不得出卖出租,但是建筑物料本身还是属于物主的。要理解著作权法,就要明白该法的主线,是把思想与表达分离,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对作品既要传播,又要限制,政策性很强。最近书店有本《船长说版权的》的书,作者是广州律师赵俊杰,理论结合实际,有案例也有法条,可以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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