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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的刑法,很多是数额犯,譬如贪污受贿3万以上的,予以刑事追诉,未达到3万的,政纪处理。对岸与香港的刑法,有些是没有数额规定的,譬如贪污与刑事毁坏,理论上贪污一分钱,就构成犯罪,在墙上涂鸦,损坏墙面,也就构成刑事损毁罪。没得商量。

果然,最近一个极端案例出现了。台北市的一个清洁队员,清洁时,把捡到的一个残值为32元的旧电饭煲,送给一个拾荒妇人。事后,这个清洁队员被起诉贪污罪,因为旧电饭煲已是持有之公物,不得侵吞。这么小额的案件被起诉,舆论哗然。有的网友说,微罪不举,虽然形式上构成犯罪,但实质上没有啥社会危害性,不必起诉。有的说,司法资源本来就有限,对这么小的案子大动干戈,纯属浪费。也有的说,贪污不论数额,虽小必究,严肃法纪,以儆效尤。

这是惊动了检察系统领导。上头研究后说,没有因为小额就不起诉的规定,只有「法律应免除其刑者」可以不起诉。本案就算情节轻微,也无免刑事项。按此,案子应该起诉,可从宽处理。

再看香港案例。有个男子,在水马上,涂鸦了两个字,即被拘捕,并被起诉刑事损坏罪。裁判官说,被告的行为实属不当,惟破坏公物的程度未算严重,判被告罚款二千元,另外赔偿清洗费逾二百元。这个案子,也很典型。涂鸦一下,损坏很小,也被定罪。

假如上述两个案件发生在大陆,那肯定是不会起诉,因为数额太小了,情节很轻微,32元的贪污犯没有达到犯罪标准,涂鸦一下给个治安处罚,也就过去了。那么问题来了,对于上述犯罪,要不要规定数额,有数额与无数额,哪一个更合理?。举一个极端的例子,贪污一分钱是否要起诉?(现实中刻意去贪污一分钱的人恐怕不会有,但是贪污一包烟、一袋米的恐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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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985篇文章 5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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