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纸扇打别人的脸部,该当何罪?一般来说,以物殴打他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唐律疏义第302条规定,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疏】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拳打脚踢、使用器物伤人或使用刀刃背部伤人,都属于殴打。但是,最近对岸一起使用纸扇打脸部案,没有定殴打,而是定公然侮辱。
该案案情是,一次开会期间,女子见男子在直播,甚为恼怒。于是走到男子面前称「你是没被打过喔」,然后以纸扇挥打男方左脸。男子认为,纸扇打脸贬损其人格,妨害其名誉,且有恐吓之意。检察官认为,女子行为涉公然侮辱罪,至于恐吓,因男子当时回应「我打不还手,我是文明人,我有水平」、「我不会用人身攻击骂你」等语,难认其有因此心生畏惧,认定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诉处分。此外,男子还对女子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赔偿20万新台币。
这么一个纸扇动作,导致民事官司一起,涉及三个罪,即公然侮辱、伤害、恐吓。本次,男子没有告伤害罪,应该是伤情很轻,痛一下就没事了。其实,根据以往案例的解释,即使伤害程度低,也可以构成的。实务的判决见解是「刑法上伤害系指人之生理机能或精神状态,因不法破坏而有所障碍,或有外形有所变异破坏之情形而言,不以必有外伤出现为必要,亦不以不能恢复原状为限。故如使被害人身体疼痛、感染疾病或使原有病情恶化等情形皆属之。」香港地区对于殴打的分类更为细致,分为普通袭击、袭击致伤、伤人17条、伤人19条。作势要打都可能构成普通袭击罪,打到人就是袭击致伤了。本案中的伤害是明显构成的。
本案中,殴打面部,属于羞辱性殴打,既有伤害之意,也有侮辱之意,在开会的众目睽睽下殴打,显然是羞辱为主,以贬损男子的声誉。因此,本案中的涉及的殴打与侮辱,属于想象竞合,即一个行为触犯犯数罪名者,从一重处断,本案以侮辱为重。至于恐吓,社会常识,一个男子不会畏惧一个持纸扇的女子,所以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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