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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枝新闻报道,江苏常州的张某擅自登上王某夫妇的船只放生乌龟时,被其饲养的藏獒咬伤,并在躲避中摔成重伤,构成九级伤残,产生医疗费等损失30余万元。事后,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夫妇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在船上设置了警示牌,但因藏獒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王某未能提供合法饲养手续或证明事发时已采取有效管控及安全措施,依据《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遂判决王某夫妻承担张某全部合法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这个判决有点出乎意料。法院没有完整考虑的前因后果,以及法条之间的勾稽。 本案其实是双方都有过错的,且该过错与受伤均有因果关系。对于原告而言,不听警示,擅自登船,是私闯船舶的过错行为。是因上船,而遭遇守船的烈犬致伤。对于被告而言,烈性犬本身就不该存在于船上。管有藏獒本身,就是过错。虽然有警示牌,但也只能减轻其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责任。

所以本案,宜认定双方都有过错,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这本质上是对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经验主义,根据社会常识来判断,法律是不可能事事规定有关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须符合社会的常识,判决才会被社会接受。其次,在法条上,《民法典》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单独使用之,判决没错。但《民法典》第1173条又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亦应适用之,则过失相抵,双方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本案适用混合过错后,还存在一个过错比例划分问题?原告与被告的过错是三七开,还是七三开?又有争议。其实这是对原因力分析,还有判决导向问题。实践中,法官认识不同,也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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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976篇文章 35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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