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中国香港的一个下毒案。一个男子二年内对于留宿他家的三个女同事,在蔘汤和水等下药迷晕对方(意图不轨,但因证据不足,没有起诉造成的后果)。女同事饮用这些饮料后,都失去记忆、头晕不适。每个女同事发现不对后,还天真以为,男子没有对其作出失德行为,而原谅他。直到她们发现还有更多的受害者,才选择报警求助。最后,法院裁定该男子构成施用毒药或有害物品罪。
笔者多年前,也曾经碰到一个当事人陈述被下药。当事人自陈,她是宁波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去深圳催讨货款。对方对该货款有异议。她在茶室与对方喝茶后,稀里糊涂去了银行取钱,再把钱交给对方。清醒后发现不对,报了警。警方调出监控视频,是她亲手取钱交钱的,认为没有受骗,就不了了之。她回宁波后,被老板怀疑其与对方勾结,要她赔偿损失。当事人郁闷无比,寻求法律帮助。可是,她说的下药故事,几乎没人相信。我当时也是半信半疑。假如有三个人报警,事实大概就可以查清了。
刑事案件,往往是孤证不立、难立,众证易立。譬如诈骗案件,熟人之间借款去挥霍,一个人去报警,往往不立,因为可能是正常的民事纠纷。但如果三个人,三次借贷被挥霍,去报警,就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了。这也是大数据原理,足够的样本,有机会找到规律,从而发现真相。
唐律疏义第474条规定,“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疏】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问曰:所告之事,证有二人,一人证是,一人证非,证既不足,合科「疑罪」以否?答曰:律云「据众证定罪」,称众者,三人以上。察验难明,二人证实,犹故不合入罪,况一实一虚。若全无证人,自须审察虚实,以状断之。若三人证实,三人证虚,是名「疑罪」。
唐律疏义是经验主义立法,规定指控权贵、老小犯罪的,不得拷打讯问,而是根据3个证人证言来定罪。3人都指证的,可以定罪。如果只有2个证人,一人证是,一人证非,不能定罪。如果有6个证人,3人证是,3人证非,则是疑罪。如果没有证人,则审慎断案(大概率定不了)。唐律疏义以证人的人数来判断事实,有一定道理,但问题也大。太看重数量,而忽视了证言的质量(证言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比重不同的)。当时也没有交叉询问证人的制度,证言真伪难以辨别。而且还存在证人串供的可能性。
现代刑事诉讼,既看证人的人数,还看其质量,并要防止证人串通起来作伪证。以防止三人成虎、曾参杀人,把谣言当事实。就上述案件,法官认为,3 名事主作供时均能清楚说出核心事件,经历亦有相同之处,故认为各女事主作供时没有动机作伪、合谋污蔑被告。又指,女事主饮用饮料后均感不适,唯一推论为被告曾在饮料中加入物品。此外,该案男人的口供,也承认在混乱间「求其认咗」(粤语,随便认了),其有「易服癖」及服用安眠药习惯,希望可息事宁人。对此,法官认为,被告说法不但难以令人信服,更扭曲逻辑,正常人被指控如此严重的罪行,不会逆来顺受,但被告反而没有争辩,更到网上寻找相关数据,故拒绝接纳其证供。
实践中,孤证不立,众证易立,被害人的人数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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