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协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所以,律师不能以公民或公司员工身份代理案件。这规定在大陆是遵守的,但涉及港台澳案件或海外案件,因律师不能在当地执业,此时能否公司法务的身份代理,则还要看当地的规定。国际仲裁实践中,是存在非律师身份代理的。笔者在一个国际贸易仲裁中,与对方一家意大利公司的代理人交谈,知她是意大利的律师,因不能以意大利律师身份来大陆代理案件,就以公司人员出席仲裁庭。仲裁庭对此见多了,对代理身份并无异议。
最近发生一起,大陆律师以公司法务人员身份在台湾地区法院出庭,遭对方律师异议的事件。8月13日,台中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原告是台湾某公司,代理人是台湾律师,被告是奥地利某公司,代理人是公司法务(也是大陆律师)。因双方代理人认识,原告律师向法庭提出被告代理人身份异议。该被告代理人的辩解是“法律又没禁止”。 法官目前裁决,该大陆律师可以担任送达文件的代收人,但不准当诉讼代理人。
该事件成为新闻。有台湾律师说,大陆律师若要在台湾开庭,纵然以公司法务身分,仍有涉及违反律师法的争议。还有的说,民事诉讼案件,法官可以依照其对公司业务熟识程度,同意总经理或相关员工担任诉讼代理人,无须具备律师资格。该案中的大陆律师若为公司法务人员,可以称自己在公司内负责该起案件,且了解台湾法律,经法官评估后,应可获得法官同意,但他具备律师身分,可能因此造成各界疑虑。倘若要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须经法务部申请后,且获地区律师公会同意,方能执行律师业务。
台湾地区律师排斥大陆律师进入其市场,以维护其饭碗,其立场可以理解,其逻辑则可商榷。因为这次大陆律师并不是律师代理,而是法务人员身份代理。台湾地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许可准则」第二条规定:「下列之人,审判长得许可其为诉讼代理人:三、现受雇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从事法务工作,经该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委任为诉讼代理人者”。按此规定,公司的法务人员,得到审判长的许可,是有代理权的。所以,关键在于法院的态度,予以许可就可以代理,否则不可代理。本案中大陆律师是持法院的开庭通知,来台诉讼的,通知上也注明其是被告诉讼代理人,说明法院事先是许可的,后因原告律师提出争议,披露代理人有大陆律师身份,就不予许可了。立场转变,并未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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