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的裁定,法官必须服从,哪怕该裁定不符合法律人认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陪审团的民意改变了法律。
最近香港,一个父亲勒死精神病女儿的案件。一个七十岁的老父亲(职业是保安),因为不堪患精神病的女儿对他的袭击、骚扰,就徒手勒毙了对方。律政司起诉其涉嫌谋杀罪。陪审团裁定不构成谋杀,而是构成基于“激怒”的误杀罪。期间,被告欲以误杀罪与控方协商认罪,控方不同意。
谋杀与误杀的区别是明显的,前者是有意图的故意杀人,后果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本案中,控方指控的杀人案情是,被告案发当晚,凌晨 1 时多起床如厕,女儿阻止他,之后又质疑他没有冲厕,以雨伞打他。约 1 小时后,被告进入女儿房间,压着对方身体,「用手摙住条颈」。女儿醒来称「我唔敢啦」,过程中咬他手指和大腿反抗,历时约 10 分钟,「佢唔郁就放手」。至清晨 6 时,被告致电前妻称「我杀死咗阿诗」后报警。
按照控方的陈述,显然是老父亲是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勒死了精神病女儿,是故意行为,构成谋杀。谋杀的罪名很重,但陪审团同情老父亲的这种无可奈何行为,就裁定是误杀。法官判被告徒刑56个月。法官服从陪审团的裁定,指被告持续受女儿激怒,作出的反应并非不合比例,形容事件是悲剧,法庭可以法外开恩(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又指被告已还押多时,应差不多可获释。
可以看到,有无陪审团的案子,得出的结果是不一样的。事实上存在双重标准。那么是陪审团正确,还是精英法律人正确?就上述案件来说,法律人肯定认为构成谋杀,要重判,但从一些普通民众的认知来说,老父亲照顾患精神病的女儿多年,还反被袭击,筋疲力尽下杀了女儿,也是一种解脱,何必重判之。这时候生活的观念大于了法律的遵守。法律服从了生活。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