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是滥用权利,意图让人被处罚。刑法的诬告罪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诬告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误告是指没有滥用权利,而是出于怀疑、无知、认识错误等,错误告诉。误告没有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责任。
误告与误告的区别是,诬告是主观意图要陷入以罪,是故意的、刻意的。误告是主观上过失,错误以为是在维权,实际上却伤害了对方。两者理论区分不难,实践中区分则难,导致诬告反坐的案件寥寥无几,诬告法条形同虚设。何故?因为,假如是真的诬告,诬告人也会诡辩是误告。而要查明诬告的主观意图很难,除非诬告者大言不惭自己说出来或者有其他证据证实,否则就难以证明其具有诬告意图。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除了被告自己供认外,主要依靠环境证据(间接证据)来推定。譬如洗钱罪的主观意图,《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洗钱罪的主观意图是综合认定的,误告意图的认定也是如此。滥用权利的误告与正当使用权利的误告,不易界定,导致诬告成案的很少。
诬告成立的,我国台湾地区有个知名案例。被告高某知道其博士论文有抄袭。因担心陈某的质疑论文,对其选情不利,就对陈某提起诽谤罪之告诉。检察官对诽谤罪不予起诉。法院对比高某的论文,确有大幅抄袭的事实,因而认定高某对陈某有诬告的故意,诬告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高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罪名,改判刑期为六个月。该案成立的关键是,法官心证认为,被告为了选情有诬告动机。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被告论文的“自我引用”不是抄袭,在错误认知下的起诉他人诽谤,不构成诬告。
治安管理处罚的诬告。笔者也遇到咨询。在一起拆迁纠纷中,一拆迁队员摔倒后去报案,说是被拆迁人撞倒,要求给予治安处罚。经查看监控,双方没有肢体接触,没有处罚被拆迁人。此案明显是诬告,且情节严重,应处罚假摔者。因未能证明有“诬告意图”,不了了之。
最近网上还有一个沸沸扬扬的图书馆性骚扰事件,女生起诉男生对其做出不雅动作,构成性骚扰。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男生有骚扰意图,驳回其诉求。这案子也引发诬告与误告的争议。出于错误认知的民事起诉,属于误告。去法院的误告被驳回,案件结束,没啥责任。但若是在网上发帖误告,影响他人的名誉权,则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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