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律师为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辩护期间,将案件卷宗通过微信转给嫌犯核对证据,并告知“不得转发,只能自己核对”。事后,该律师因之被投诉,被律协予以训诫处罚。
律协的处分决定书认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律师可以就案件情况及有关证据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但通过微信将案涉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卷和三本证据材料卷全部交给犯罪嫌疑人,并告知上述材料的密码。已超出了核实有关证据的合理范围和必要限度,其行为明显不当,已构成违规,考虑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会酌情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修订)》第四十一条关于“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上述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律协规定,律师可以与被告人核实卷宗,但不能以交付卷宗的形式进行核实。但该规定并无上位法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具体如何核实没有规定,也未规定律师不得交付卷宗。因此律协的该规定,是自我立法,扩张了刑诉法,其效力值得商榷。
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以法理来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知道指控内容,才可以进行自我辩护,因此被告人是有权阅卷的。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亦是被告人自我辩护权的衍生。至于阅卷方式,可以多种,包括当面查看、交付卷宗阅卷等等。但又考虑到,尚无被告人保存卷宗的明文规定,实务中绝大多数是当面阅卷,而不是交付阅卷,以防卷宗被意外流出泄密。但这不等于交付阅卷就违纪了,谨慎的交付、卷宗也没有外泄的情况,应该允许。如果卷宗外泄,则要追究外泄人的责任。本案中交付卷宗但未外泄,可不处分。律协的相关规定亦应该修正,在确保卷宗不外传的情况下可以交付阅卷,以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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