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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客户投资开了家公司,自己不方便出面管理公司,就把股权挂靠在朋友名下。后觉得股权代持,兹事体大,请我写了个股权代持协议。我告知客户,股权代持在公司法中尚无规定,只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简单提及,实践中股权代持人(名义股东)与被代持人(隐名股东)双方的风险都是不小的。

客户与朋友签订了代持协议。客户还想去公证该代持协议。公证处说他们不做这种民间协议的。客户非要公证。后来大家想了一个办法,就是让公证处出具两份公证书,一份是朋友的声明,自认自己是名义股东,一份是客户的声明,自认是出资的实际股东。两份声明,互相对照,组成完整的一份代持合同。

读书既多,发现这个互相声明就是古代契约中的质剂,老祖宗早就使用。

古代契约的发展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质剂。《周礼》“听卖买以质剂”。 郑玄注:“质剂,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质剂的特点是“同一件事情,各自表达”,譬如买卖合同,写两块木简,一块写买方花了多少钱买某物,一块写卖方一以多少钱卖掉某物,然后买方与买方各持一块木简(注意是交互持有,买方持有的是卖方卖物的那块)。敦煌汉简的第1708号与第1601号就分别是一个交易中卖方卖布与买方买布的木简。

质剂后来发展到合同契,这个就是类似现代合同的一式两份,在骑缝处写上“同”字。泰始九年翟姜女买棺契木简正面记载:““泰始九年二月九日,大女翟姜女从男子栾奴”。背面写:“买棺一口,贾练廿匹。练即毕,棺即过。若有人名棺者,约当召栾奴共了。旁人马勇,共知本约” 木简上端写有‘同’字的右半边,作为买卖凭证。

到了南北朝中期,尤其唐代至今,契约从双方各执一份的合同契发展为单方契据。这是为了交易方便。合同要一式两份,互相签名、各持一份,很麻烦。而契据只要一方出具就行了,方便。契据的写法也很格式化,一般包括:立契人、时间、地点、身份,交易内容(标的物与金钱),尤其注明已经钱货两清,接着写点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来主张物权,与买主无关,由卖主以及保人承担责任。签名是立契人、保人、见证人等。

不要小看契据的作用。其实,契据也是一个伟大的发明,就如提单的出现。提单有三种功能,即收据、物权、运输合同的凭证。契据也是类似提单的三种功能,即第一是收据,证明交易完成,已经付款与交货。通常是卖主出具给买主的付款凭证。第二是物权,契据在手,证明所有权已经转移到手。现代的英美法下的房屋转移也是以契据为凭证,正式且方便。三证明合同关系,譬如买卖关系,是对交易的溯源,以及标的物来源的正当性。所以,契据的存在,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但与现代的合同相比,契据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因为契据的内容,主要是交易后的记录以及违约责任,对于交易前的准备,以及履约过程中是否合约,失去安排与制约。如果交易中发生争议,如质量不符合标准,或金钱不完全给付等,就没法处理。契据是交易后的记录,对没有达成的交易或者交易有瑕疵,契据就作用不大了。所以,重要的交易,还是要用合同写清楚。对于日常交易,可以契据进行。就如民间借款,写个借条就行,不需要专门写一个借款合同。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合同与契据各有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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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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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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