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林某与妻子青梅竹马,感情甚佳,但家庭的第一要素是经济。自从林某失业,心情郁闷。仅仅靠妻子微薄薪水来付房贷、小孩教育、日常开支,相当拮据。林某决定自谋生路,可是看看自己的资本,学历一般、资历一般,实在是很难找到好工作。唯相貌不凡,或可以换得一口饭吃。

林某凭着相貌以及应付女人的情商,进入一家富婆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那富婆,也是因为人生失意,而专著事业,获得一独门生意而春风得意,感情上还是缺位,孤枕难眠。富婆与刘某,各取所需,互生情愫。富婆对林某说,为长久计,你还是与原配离婚吧,离婚费用我出。林某告知妻子,妻子不肯,要保持完整家庭。又过了一段时间,房价大跌,林家的房子价格腰斩,林妻也失业,实在也撑不住了,回来找林说,同意离婚,但要一大笔钱。林把情况告诉富婆,富婆大笔一挥给了林妻400万,换来林家的离婚。

林离婚与富婆在一起生活,心情却比往日更糟糕,以前还觉得自己是为了家庭,牺牲值得,而现在则纯粹是为了钱而伺候女人,行尸走肉。富婆也喜新厌旧,对林某慢慢失去兴趣。又三年,林某提出与富婆离婚,富婆说离婚可以,但要把把以前的四百万退回,还要折价补偿花在他身上的各种费用一百万。林某同意慢慢还一百万,但那四百万已经给了前妻,于情于理不能要回。

于是富婆起诉林妻,自称自己是第三者,插足林家,为了与林某结婚,而给林妻四百万,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赠与无效,四百万应该返还。起诉后,林妻心惊,拿钱换离婚,总是不对的。果然,一审判决赠与无效,须返还。林妻不服,上诉,并改称不是赠与,而是富婆代付的离婚补偿与抚养费,不该返还。璩助理代理林妻上诉,她说“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本案始作俑者是富婆,出钱后出尔反尔,侵权者(侵犯配偶权),破坏家庭,没有惩罚,反而受益(获得男人)。岂有此理”。二审法官亦明白,此种赠与无效,但此种无效的返还处理,有悖公平。于是判决曰,此代付是不法原因给付,不予返还。隋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林妻无须返还四百万,一锤定音。周律师听说此案后,法官有衡平法的思维,机械适用法律会造成不公平时,需要新的思路来解决,唯衡平只能适用特殊案例,现有的民法规定无效的后果是一律返还,忽视了生活复杂性,须修改。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981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