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街上人来人往,不时发生问路、搭讪或行人前后走一段路(貌似跟踪),这些都是正常行为,不违法。但也确实存在刻意的跟踪行为,譬如尾随路人美女、跟拍可能的出轨对象、跟踪欠债不还的老赖,甚而至于跟踪商业竞争对手、跟踪政敌等,以获取其轨迹或其他信息(尤其是不法信息)。
显然,跟踪他人,会侵犯被跟踪者的行动自由、个人隐私,导致心生畏惧或者不爽。但又由于跟踪或貌似跟踪的情况的太多了,如果一律列入违法,警方会忙不过来,为了小事而消耗大量社会资源,并不值得。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跟踪没有专门的法条规定,不予处理,惟伴随跟踪造成后果的,则以恐吓、寻衅滋事、侵犯个人信息等其他法条处理。
对岸对于跟踪则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一是传统的《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申诫。这条实践中用的也不多,案例是针对跟拍艺人的狗仔队。法条的“经劝阻不听者”,是指多次骚扰而纠缠者。其法理是预防公民的身体不受伤害、行动自由、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所接触的社会关系)、个人信息受保护(譬如行动轨迹)。如果跟拍者是记者,则比较宽容。根据法律解释,为新闻而跟追,只有跟追已达紧迫程度,可能危及被跟追人的身心安全或行动自由时,才涉嫌违法。因为报道有公益性。
二是新近2022年6月1日实施的《跟踪骚扰防治法》。该法主要是保护女方不被男方纠纷。其定义跟踪骚扰为“以人员、车辆、工具、设备、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方法,对特定人反复或持续为违反其意愿且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下列行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响其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包括监视、观察、跟踪或知悉特定人行踪。以盯梢、守候、尾随或其他类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学校、工作场所、经常出入或活动之场所等等”。注意法条的关键词是与性或性别有关的行为。实践中,常见是熟人之间的恋爱或离婚后的男女纠缠骚扰,一般不包括陌生人的无端跟踪骚扰。该法第18条规定“实行跟踪骚扰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携带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由上可知,大街上跟踪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应该明列为违法行为,又考虑到该行为的普遍性、区别不易、执法资源有限性,因此只对长期跟踪、屡次跟踪(劝阻后不听的),以及最常见的男女跟踪纠缠行为,予以惩罚。至于跟踪过程中伴随的偷拍、骚扰、伤害等行为,则根据其他法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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