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辩护的一个案件中,本律师因与当事人的理念不能调和,而辞去辩护人身份。该案,当事人是个体户雇佣的小工,将代收的一些货款据为己有。侦查阶段指控罪名是盗窃,审查起诉阶段改为职务侵占。本律师认为真正涉嫌的是侵占罪(侵占他人的代管物),而不是盗窃(没有秘密窃取),也不是职务侵占(个体户非刑法上的单位),故做无罪辩护。当事人因关押既久,且对无罪辩护信心不足,对于是否认罪,犹豫不决。最终因辩护人不同意认罪,未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律师,与当事人的理念已经有严重分歧,遂在给检察院提交不构成职务侵占的律师意见书后,辞去辩护人身份(即不继续担任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让新律师来接手辩护。
本案涉及到律师的职业伦理。窃以为,无罪辩护是最难的辩护,如果当事人不能与律师认知一致,是难以辩护到底的。是否认罪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辩护律师也有独立的意见。在目前认罪认罚的大背景下,通常的情况下是,律师劝当事人认罪,以结束案件。而本案似乎倒过来,律师坚持不同意认罪,而当事人有意或无所谓是否认罪,且以此来征询律师的意见,让律师失去职业的尊严感。
新律师接手本案后,也会同样陷入职业伦理困境。如果新律师也认为无罪,而当事人出于早点出来或其他原因,准备认罪,该如何辩护?不同的律师会有不同的选择吧。有的会在当事人认罪情况下,继续无罪辩护(效果比较弱),有的也会辞掉辩护人身份,有的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签字认罪,毕竟律师费已经收了。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现在认罪认罚推行有过头之虞。凡是刑事案件,每个阶段都在有罪推定,要求当事人认罪认罚。惯性之下,也给律师巨大的压力。实际上,真正的认罪认罚,应该是在控辩平等,专业上达成共识后形成的,才经得起考验。然而现在,复杂的刑事案件简化为一个认罪还是不认罪的选择题时,很多律师会选择相对轻松的认罪选项。呜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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