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涉及强奸的案件,只要被害女方一口坚持,发生关系时是违背其意志的,那么该案大概率会启动,大部分会定罪。但在澳门,情况并非如此。网上看到2025年的3个案件,澳门警方都认为是诬告强奸。
第一个案件,是3月份的报道:一名25歲內地女子報稱在酒店客房遭到內地男長者多次強姦。司警調查後發現兩人涉及金錢糾紛,女子涉嫌誣告他人強姦。司警發言人張遠鴻:“嫌犯亦表示今年2月26日至2月28日期間,聲稱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被涉案的男子下強姦了四次,於是致電報警。經過本局追查上述兩名人士相處期間的一些動態錄像資料顯示,嫌犯聲稱被強姦後沒有即時報警,亦是沒有離開,仍然陪伴涉案男子外出活動。而且有跡象顯示兩人間涉及金錢糾紛,事件明顯與嫌犯聲稱遭到被強姦情節不符。經醫生檢查證實,嫌犯身上沒有明顯的抵抗傷。綜合各方面的調查,有跡象顯示案中的嫌犯是觸犯誣告罪。”——该案没有认定强奸,因发生关系后,没有明显的抵抗伤,仍然陪伴男子外出活动,且有金钱纠纷。
第二个案件,4月份的报道:案情指出,女疑人在路氹某賭場輸光賭本,聯絡一名早前在該賭場認識、自稱賭術精湛可協助贏錢的男子,同日下午,雙方相約在疑人租住的路氹某酒店房見面,有人提出與疑人性交作代價,先交易後賭錢。有人在自願情況下與男子交易,但事後男子無履行承諾便借故離開,疑人追出房間,尾隨一段時間後失去對方蹤跡,因感到被騙,於是在十日凌晨報警稱遭強姦。司警經調查發現疑點重重,進一步盤問疑人才和盤托出。——本案经调查,是以交易换取赌术,且是女方自己说出的。
第三个案件,5月份的报道:被捕26歲內地女子姓趙,報稱美容店東主。該女子透過朋友介紹結識案中男事主,並自願與他發生性行為,事後要求支付20萬港元作為賠償被男事主拒絕,涉案女子在本周三(14日)凌晨報案,稱在路氹一間酒店客房遭一名內地男子強姦及掌摑,惟執法部門調查後發現該女子報假案後將其拘捕。——本案认定是自愿发生。
三个案子都是内地女子报案被强奸,但经查都不构成,或是经济纠纷,或是交易,从而被认定是诬告。假如这个三个案件发生在内地,会如何处理?澳门的司法标准与内地的标准,是如此不同?要好好总结。窃以为,这是一个证据判断的标准问题。强奸是违背女方意志,是否真的违背,既要看女方的陈述,也要看其他证据,譬如事后的反应、有无抵抗、有无倾诉、有无创伤等等,综合判断,排除合理怀疑后才定罪。而澳门的经验,不仅仅是看强奸本身的证据,还注意到双方还存在其他经济或交易关系,最终查出假强奸、真交易的事实。办案思路的背后是社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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