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能否重录自己的作品,一看合同,二看法律。但这两点,在实践中都不简单,要个案分析。
最近,歌手邓紫棋重录了自己的歌曲,被老东家蜂鸟公司要求下架。下架的理由是,合同约定合作期间艺人的创作、表演或录制的作品,版权归公司。新录制的歌曲与蜂鸟原录制的歌曲实质性相似,故侵犯蜂鸟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邓紫棋发布声明,不同意下架。理由是“这次的重录,是严格依据我国的法定许可重录的(作者的特权),我也依法支付报酬。更重要的是,我所有作品的公播权,自我14岁起(这可是在遇见蜂鸟之前哦),就已让 CASH 协会代为管理,所以这些重录版本是合法地全球上架的”。该声明附带了两个文件,一个文件是参与重录的G公司指出是合法翻录,并说,邓紫棋与蜂鸟的合约中也注明CASH(香港著协)的管理权利不属于蜂鸟。另一个文件是CASH(香港著协)文件,证明邓紫棋已经授予其公开播放版权(包括签约当时以及其后的作品)。
看了双方的意见,大致可以得出结论,邓紫棋的作品,无论是旧作、新作,无论是否蜂鸟公司合作期间产生的作品,邓紫棋都享有网络传播权。从结果上来看,旧录或者重录的歌曲,邓紫棋都是可以网络传播的。但从过程来看,重录的时候,则会涉及到是否有启动重录的权利。
这时,对法律的理解就有争议了。一种法律立场是,既然作者自始至终有网络传播权,无论旧录或重录的都可以传播,重录是当然允许的。另外一种法律立场是,虽然有网络传播权,但是启动重录,还要看此时是否有版权。有版权的才可以重录(旧作版权是邓紫棋,没有问题,在公司期间的作品版权,至今有争议)。以上即是争议焦点,最后看法院的定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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