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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Your right ends where my nose begins)是一个西方法律谚语,意思是行使权利有边界,不能侵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这个抽象的鼻尖是指对方行使合法的权利,譬如宅基地的界限不能侵犯邻居地盘,而且应该有合理的缓和空间。假如生活中有人挥拳到你的鼻尖,这个挥拳是故意伤害意图的,是一种威胁或侮辱,对方当然可以挡开,这是正当防卫。因为此时的挥拳并不是合法行使权利,而是违法的侵犯。

最近律师界发生的一起律师与对方家属冲突的事件,就涉及到“鼻尖问题”。厦门律协给晋江公安的《关于对邓庆高律师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意见函》指:2024年11月12日庭审休庭期间,邓庆高律师位于原告席诉讼代理人位置,被告的母亲吴某位于被告席附近的旁听席,二人在休庭期间发生语言冲突,随后吴某从旁听席步入审判区并走到原告席桌子对面,期间邓庆高律师起身用手指向吴某,吴某在走到邓庆高律师对面后,伸出中指,挥向邓庆高律师,中指划过邓庆高律师脸颊,邓庆高律师偏头躲闪,左手作出格挡动作,右手反手挥向吴某,指尖划过吴某脸颊,之后二人被法庭其他参与人员劝阻开,未发生进一步肢体冲突。

厦门律协认为,邓庆高律师的动作在当时的情景下是一种应激反应,不属于故意殴打他人,不宜进行治安处罚。即使认为其右手动作系侵害性动作,根据该监控视频,在双方后续被拉开时能够看出吴某在被劝阻时仍然情绪激动,意图对邓庆高律师继续进行侵害,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邓的动作并未造成对方身体伤害,情节特别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在案发后也主动陈述了案件过程,符合两条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且系相对人过错在先,不予处罚更符合立法本意。

厦门律协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是其职责。逻辑上,则是多个层次的递进,即先是不违法,再到正当防卫,以及如果被认定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以及有自首,可以不罚。有些读者会认为,律协立场不够坚定,考虑了多种假设性后果,它到底认为该属于哪种情形?确实,这样的写法,是有点矛盾,但就如刑事辩护中,对于疑难案件,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意见是可以一起提出的,以避免万一无罪的意见没有被接纳,罪轻的辩护意见就没有机会提了。所以这是一种相对温和的辩护策略。可惜,尽管如此,该意见还是未被接受。

窃以为,本案可以参照香港的普通袭击处理。普通袭击包括已经袭击到他人,也包括没有袭击到他人的企图伤害。本案中,律协的用语是“划过脸颊”,这个划过接触到对方了吗?打到对方了吗?有点模糊。但在法律上,触碰到脸颊与非常接近脸颊,都构成袭击。既然都构成袭击,则先动手的必然要处罚,如果先动手的不罚,则后动手必然不罚。逻辑就是这样简单实用。本案只处罚邓律师明显不公。要么两个都罚,要么两个都不罚,没有只罚一个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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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913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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