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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闻:北京西城一女子,到某药店购买药物,后整瓶服下,自杀未果,但因超量服用药物导致身体受损。事后,以药店违规售卖处方药为由,诉至北京西城法院索要赔偿。法院认为,药店在销售药品时确有违法行为,但与该女士服药自杀故意造成的身体损害无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驳回诉请。

案件报道后,原告被冷嘲热讽,譬如有网友揶揄“服药未成,起诉药店,服药成了,亦可起诉药店”。这些议论,很尖锐。而看开庭视频,原告是女生自己出庭的,没有请律师代理。所以这个起诉应该是原告误会法律的结果,即当事人自以为药店违规卖药,须对卖药后产生的任何结果承担责任,却不知道,民事侵权的成立,除了过错之外,还要在过错与结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违规卖药,是要被行政处罚,但是行为与造成女生身体伤害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女生的身体受伤是不当使用造成的,故法院判决驳回是正确的。

对于民事因果关系的判断,本案是清晰的,但有的案件还是有争议的,最常见的是交通事故认定。最近看到一份交通责任认定书:货车司机A在高速公路上追尾货车司机B,被追尾的B没有受伤,A自己碰撞致死。经查,B是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出事时正替其父亲短暂驾驶,驾驶速度不到60公里/小时。当地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各50%)。逻辑是,事故是后车追尾造成,而前车是无证驾驶,平分责任。这个交通事故认定值得商榷的。固然,追尾是直接原因,但是追尾的前因是前车太慢了,使得后车的判断失误,而且一个无证驾驶的车是不应该出现在高速公路上的。故根据原因力,应该是前车负主要责任。

再看另一个交通事故认定:对面汽车越界撞了摩托车,摩托车司机手部受伤。交警认定,汽车越界是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没有戴头盔,承担次要责任。这逻辑也有问题,司机没有戴头盔是违法,但不能说没戴头盔,就与事故发生或者事故结果有因果关系了,手部受伤与头盔应该是没有关系的。所以思考不能机械,不能把行政违法原因(当事人眼中的社会原因),作为民事原因。民事原因还是要看因果关系的,从众多的原因中找出对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近因,并确定影响结果的比例。这需要技术与社会经验的判断。

法律是系统工程,思维还是常识,符合生活的习惯。最近还碰到一个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案件是农村房屋的外墙装饰纠纷,业主找了个包工头装修外墙,包工头私自转给施工人。施工后外墙不美观,而且石头掉颜色。本来这是一个违约纠纷,属于质量瑕疵,名义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业主很恼火,一定要求外墙全部恢复原状,并退回工程款。这让法官颇觉为难,原告的诉求不现实,过犹不及。故法官释明,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以赔偿部分损失为宜,不听,最终法院就驳回了原告诉求。这中间,还有一个曲折。对于外墙装饰质量问题,法院一定要鉴定来确认是否合格,而原告不同意,说照片足以看出质量问题,不必再花一笔钱去鉴定,而且其诉讼中没有请律师也是因为经济问题。这点,法院亦是有点机械,如果常识可以判断问题,不应强求鉴定。

对于当事人来说,请律师是一笔不菲的费用,能省则省,可以理解,但就如病人自己根据网上知识看病买药,则是误入歧途,病情反会加重。所以对这些当事人而言,最好的性价比做法是,整理齐全资料,咨询律师后再决定是否启动(有条件的小额案件自己可以出庭),以避免犯基本的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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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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