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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是一起简单的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据官方的情况通报:6619时许,张某与王某年、吴某蓉等人在某餐厅共同就餐,张某、王某年酒后发生口角。22时许,张某和其同事分别将吴某蓉、王某年送往位于朝阳区的某小区。2240分许,张某和王某年再次发生口角,后在王某年住所单元楼道和电梯内,张某多次踢踹殴打王某年。期间,吴某蓉在劝阻过程中因被张某拉拽、碰撞,两次倒地。75日,王某年到医院复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同日日,张某被刑事拘留。

 

从案情描述来看,口角与殴打是重点。唐律疏议说“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争”可以理解为口角、口舌之争。“击”可以理解为殴打。通俗地说,吵架与打架总是联系在一起的。唐律疏议第306条规定“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一等。虽因斗,但绝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 “忿竞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又来杀伤者,是名绝时”。换言之,唐律的立场是,不是因为口角引起而殴打人的,罪加斗殴罪一等,因为口角引发,离散之后还回来打人的,以故伤处理。可见,口角一般涉及到被害人的过错,会影响量刑。

 

唐律的这个司法思维影响至今。当然,现代刑法已经有所改良,更关注犯罪行为,而非动机。就如本案,第一、无论如何,动手打人是不对的,殴打致人轻伤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即使口角是引起事发的前因,但亦不能就此推定被害人就有过错。假如只是双方的意见不同,则被害人并无过错。所以通报时“口角”两字也要慎用,避免被害人有被推定过错之虞。

 

本案被社会关注,一方面是双方的身份,殴打者是有权有势的董事长,被殴的是年老的院士。在考验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假如年老院士被殴,都得不到公正处理,那么平民被殴可想而知矣。另一方面,是对办案拖延的质疑,为何将近一个月,才对疑犯采取刑事措施?从通报来看,办案机关自我辩护为细致办案,然而殴打人致轻伤构成犯罪,是普通常识,即时刑事拘留与细致办案并不矛盾。法谚曰,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应该让正义尽快来到,全国网友都在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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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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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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